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管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治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发现村域范围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