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农民生活习惯等因素,结合村民接受、简便适用、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推广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按照标准规范合理建设公共厕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公共厕所,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实行“分户改造、集中处理”与单户分散处理相结合,鼓励联户、联村或者村镇一体化治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