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运行维护单位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事项:

(一)全面巡查检查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发现存在损坏情形,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检查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建立运行工作台账,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因地质灾害等情况而出现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