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