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