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资源开发、教育质量评估、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