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普融通与产教融合第四十七条有效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可以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