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普融通与产教融合第四十六条有效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应当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投资或者入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