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普融通与产教融合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的有关规定,推动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加强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