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支持企业面向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定向招聘。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