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施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受教育者,依法授予相应证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