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二)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骗取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四)违反相关规定办理学业证书、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