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二)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三)骗取或者套取财政资金;(四)违反相关规定办理学业证书、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