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及时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理念引入课程和教材,加强优质课程和教材开发建设。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突出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