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治校和规范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