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和群众性绿化工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