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因建筑本身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