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二)以生活圈建设为重点,以完整社区建设和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建设为主,提升社区宜居和街区经济圈水平;

(三)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

(四)综合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以微改造、拆改结合为主,盘活低效产业空间,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资产价值;

(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动态巡查、维护,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七)按照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综合施策,提高城市排水、节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八)优化绿化空间体系,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十)集成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形成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