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积极配合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提供真实信息;

(三)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履行出资以及其他合同义务;

(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五)遵守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