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七条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履行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积极配合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提供真实信息;(三)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履行出资以及其他合同义务;(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五)遵守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