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在项目规划编制、方案论证等环节表达意见;

(二)自行实施更新,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推进更新;

(三)依法或者根据协议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和相关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