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二)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三)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