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传统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