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引导村民遵守;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五)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