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