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