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村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传统建筑、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鼓励和支持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