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等方式,将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相融合,立足本地实际,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黄河生态廊道、红色遗址遗迹、名人故居、豫西民居、古塬古渡、传统剪纸、特色饮食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推动特色农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民俗展示、民宿、研学、电商等产业在传统村落发展,合理布局新产业新业态,打造特色品牌,激发传统村落活力。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