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予以返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原产权人享有。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抢救修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适当给予财政补助。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