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等;
(三)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六)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