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明显位置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