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按照“一村一档”制作传统村落档案。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