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鼓励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维护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传统建筑、古路古桥、古井古寨、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