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司法救助,有条件的县(区)应当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支持引进和培养具备手语翻译能力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