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引导标识系统。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