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引导标识系统。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