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交通运输设施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对司乘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有条件的优先配置低地板无障碍公交车。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道路、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