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制度,为具备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显著标志标识,供肢体残疾人优先使用,并减免停车费用。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