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公共服务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置便利设施,方便残疾人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并减免相关服务性收费。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以及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给予便利,不得对辅助器具和导盲犬收费。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鼓励上述场所举办的商业活动以及非政府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