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建设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残疾人之家建设,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