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残疾人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以及补充养老、医疗、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产品、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鼓励商业信托机构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财产信托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