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并采取有关措施保障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财政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