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健全控辍保学制度。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入校就读的需求。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