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入学,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