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发展残疾人中等以上教育。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高中教育阶段招生制度,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报考,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应当录取。

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