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十六周岁以下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基本康复训练费用全额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