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市营造清朗的营商网络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完善营商网络环境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营商网络环境的监测和治理,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