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审理机制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依法及时审理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情况的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