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