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本市建立评估清理机制,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对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有关机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方向不相适应的,主动通过法定途径进行反映,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