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上级部门已经制定相应清单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综合查一次”工作协同机制,编制检查场景清单,推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共享执法数据资料和处理结果,缩减行政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协调和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