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经营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