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功能,降低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融资成本。

鼓励、引导经营主体通过绿色金融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