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绿色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功能,降低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融资成本。鼓励、引导经营主体通过绿色金融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